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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反映至相关处室,请等待二次答复结果,谢谢。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35号)就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的资料予以明确,即:原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提供原劳动 (计划)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或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和有效证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补费时需提供本人职工档案中招用固定工人审批(登记)表、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书,以及相应调资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