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19-03-22

         我父亲出生于1958年9月,1977年在河北省供销棉花机械厂参加工作,1990年9月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1990年1月开始按时缴纳养老保险,且当地从未发给过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以上内容均已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父亲于2016年申请病退。经省人社厅最终审批,2018年12月28日领到退休证,但证上参加工作时间为1990年1月。根据冀劳社[2008]30号规定,77年至90年期间应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对于审批结果我认为不合规!

       我于2019年3月21日到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咨询,告知,即使符合30号文规定条件,仍然要补缴1986年至1900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之前的工作年限方可视同。我认为不合理。原因如下: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中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1项规定:“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因此,我认为我父亲1977年-1990年期间应视同缴费年限,无需再补缴。请问,符合文件要求,省厅仍然要补缴的依据何在?请相关部门给以正面的明确答复,并提供明确的依据的文件!为盼!感谢!


反馈
回复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时间:2019-04-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反映至相关处室,请等待二次答复结果,谢谢。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35号)就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的资料予以明确,即:原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提供原劳动 (计划)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或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和有效证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补费时需提供本人职工档案中招用固定工人审批(登记)表、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书,以及相应调资表等。
    




 
声明
本文仅代表网民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如发现文章内容有违法、失实、侵权之处,请权利人及时与我们站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立即做出处理。
本栏目版权归长城新媒体集团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0311-89867181      传真:0311-89867997      电子邮箱:ccxmtw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