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
网友您好!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沙河市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沙河市医疗保障局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宫颈癌、乳腺癌、重症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27号)文件附件3第三项医疗费用补偿规定:“终末期肾病病人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透析(一般每周不超过3次)或腹膜透析(一般每日透析液不超过4袋),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付费标准70%的比例给予补偿”。 为照顾透析患者,减轻其经济负担,根据2016年12月29日沙河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6期及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纪要(沙人社纪〔2018〕3号)精神,沙河市尿毒症透析患者执行住院报销手续,实行定额付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般患者报销80%(上浮10%),建档立卡贫困户报销95%。透析定额付费以外的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费用按照门诊特殊慢性病规定办理。高通量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透析加灌流不在定额付费报销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