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19-05-21

我叫田新龙,是平山县人,我于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在石家庄市鹿泉区白鹿泉乡梁庄村梁庄新民居,五,六号楼干活,当时的建筑公司是石家庄市灵寿县第一建筑公司鑫泉分公司,经理是牛玉山至今欠我工资不给。希望得到解决。

反馈
回复部门:石家庄鹿泉区委办 回复时间:2019-06-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收到网友留言后我区领导立即批复给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白鹿泉乡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经查信访人反映诉求不属实,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梁庄新民居建设工程项目,于2014年由河北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了灵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鑫泉分公司(法人牛玉山),鑫泉公司承建了其中的3#、4#、5#、6#四栋住宅楼的工程建设,2015年12月10日河北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全部结清了工程款。

田新龙,男,平山县平山镇人,家庭住址:平山县平山镇桥西大街69号,身份证号:132335197605151012。

灵寿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鑫泉分公司(以下简称鑫泉公司),位于灵寿县灵寿镇小东关村,法人代表牛玉山。

2014年7月13日,鑫泉公司将5#、6#楼工程转包给田新龙,并签订了《班组、小组分项施工责任协议书》,协议签订后,鑫泉公司认为田新龙迟迟不能召集工人进场进行建设,耽误了工程进展,在此情况下,鑫泉公司招募了工人进行建设,并支付了工人工资、建筑材料和施工费,直至2015年5#、6#楼工程完工。田新龙则认为他组织了工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鑫泉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但鑫泉公司只让其签了字但没有给足他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田新龙多次以拖欠工程款、工资为由向鑫泉公司索要。鑫泉公司认为田新龙不能按协议执行相关义务,遂向鹿泉区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18日,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决施工单位与田新龙、米彦龙于2014年7月13日签订的协议无效。此后田新龙多次以长青公司或鑫泉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工资为由,由其本人或指使他人进京访7次,赴省访5次。

二、调查情况

1、河北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鑫泉公司于2013年4月21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鑫泉公司承包3#、4#、5#、6#四座住宅楼的工程建设,工程总价款22908787.50元,2015年12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河北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支付鑫泉公司工程款总计22879178.53元,占应付款金额的100%,至2015年12月10日,河北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鑫泉公司之间合同已全部履行完结。

2、2017年1月23日,田新龙带领30余名工人到鹿泉区政府集体上访,反映鑫泉公司拖欠其工程款720余万元,其中拖欠工资263余万元。鹿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白鹿泉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田新龙与鑫泉公司之间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调解,并于2017年1月24日向鹿泉区政府提交了《鹿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梁庄新民居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显示:田新龙从鑫泉公司先后支取了工程款7472486.79元,有工程结算单并有田新龙亲自签写的收据为证,证明工程已经结算,田新龙已经全部领取完毕,并保证后续任何纠纷由田新龙负责;鑫泉公司提供了工资表,显示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分包人田新龙及结清工资人员已签字确认。以上资料显示:鑫泉公司与田新龙及其所召集的工人之间的人工工资等已全部结田新龙为梁庄新民居5#、6#楼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且其本人已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认可所有后续问题由其承担。田新龙所反映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情况不属实。

3、以下两个事例充分证明了田新龙上访的不合理性。

(1)2017年10月17日,平山县三汲乡上三汲村张国勇进京上访,反映:“2015年5月至2015年的12月,其通过银行借贷等方式筹集资金,完成了由建筑商牛玉山发包的长青集团承揽的梁庄新村开发区住宅楼5、6号楼的工程,涉及90万左右资金至今建筑商牛玉山不偿还,牛玉山拿到工程款后,其找不到他了,称与牛玉山签订的工程合同,要求解决。”经鹿泉区公安局与平山县公安局调查,2017年10月14日,张国勇找到田新龙要求田新龙支付欠他的工资,田新龙组带领张国勇进京上访,并且用张国勇身份证登记,自己在国家信访局门口等待,并支付了信访人张国勇北京上访的火车票及打的费用。从鑫泉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和田新龙本人提供的工人工资的表中,均没有张国勇这个人,属于田新龙恶意捏造长青公司拖欠张国勇工资的信访事项。为此,鹿泉区联席办于2017年10月19日向石家庄市联席办提交了《关于明确张国勇稳控责任的请示》,请求石家庄市联席办按照属地、属事规定,由张国勇、田新龙户籍所在地平山县对信访人实施稳控,并做好问题的化解。

(2)2017年12月27日,平山县三汲乡西金山村塔东街71号杨国顺带领曹辰海、茹亚雷、赵建海、安建鹏等人所反映“2015年鑫泉一建公司承揽了西部长青有限公司开发的鹿泉区白鹿泉乡梁庄新民居建设工程,该公司又分包给田新龙,田又包给他们外墙护栏建设工程,当年工程完工,田拖欠他们工程款5.5万元,农民工工资7万元。”一事,鹿泉区劳动监察大队资料显示:一是鑫泉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杨国顺、曹辰海、茹亚雷、赵建海、安建鹏等5人均有领取记录,且都有田新龙本人的签字。二是2017年1月23日鹿泉区劳动监察大队对杨国顺、曹辰海、茹亚雷、赵建海等人所作询问的笔录中,上述4人均承认鑫泉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的签字是由他们本人所签。三是2017年1月23日田新龙提交的鑫泉公司拖欠工人工资表中,并不包括安建鹏,并且在工资表中有安建鹏的领取记录,可以确认并不欠安建鹏的工资款。以上事实充分证明鑫泉公司支付给5名信访人的手续是完整的,5名信访人反映的田新龙欠信访人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一事情况不属实。

田新龙多次进京赴省上访,白鹿泉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田新龙联系沟通,但田新龙拒不承认事实,还扬言“反正我在保定干活,离北京近,不给解决问题就到北京上访”。(有电话录音为证)

 田新龙与西部长青、绿地房地产两公司没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往来和工程承包关系。在河北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鑫泉公司之间合同已全部履行完结的情况下,鑫泉公司与田新龙之间在工程款、工人工资等方面的问题,属于鑫泉公司与田新龙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与鹿泉区梁庄新民居建设工程项目、西部长青公司、绿地房地产公司已无瓜葛,建议田新龙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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