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19-08-10

  盐山县外来务工(有房无户)实际居住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  入学问题的申诉书

尊敬的政府领导及信访办领导您好

    关于盐山县2019年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于8月1日以公众号形式发布,但是经过详细了解此次入学计划确主要针对我们非盐籍实际居住人员极为不公平,对此表示极大的不解和抗议!

    关于非盐籍入学子女教育指定校区问题,根据教育部教基厅〔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化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现就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5月24日教育部发出紧急通知: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

       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和学校不同程度出现了一些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校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三、2019年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市教育局也通过公告及媒体公开做了说明在入学问题上要遵循就近就学原则,7月13日沧州市教育局李树杰局长及相关领导在《问政面对面》对话栏目中做出批示作为地方政府没有权利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给予设阻及不公平的对待。

    近期从8月3日我们到盐山教育局反应实际情况要求其尊重非盐籍且在盐实际居住家庭的合法权益,以教育部就近入学原则进行划片就近入学无任何答复!

     8月4日近百个非盐籍家庭代表继续到盐山县教育局及县政府进行沟通与咨询依然无任何答复!

      8月5日继续到盐山县教育局和政府、县信访办反应相关就学诉求,直至中午12点左右盐山县教育局刘建功局长和代表见面并答应大家可以于下午工作时间到教育局办公室进行在盐实际居住地点登记,答应按实际居住地教育局安排登记解决。但是事后这些却是在欺骗,拖延,推诿!

       8月6日盐山教育局办公室人员正式说明推翻其前一天在盐山县教育局及领导所做出的答复!原形毕露!无奈下我们去县政府要求见其教育主管领导,凑巧我们见到了县政府领导丁清波县长,丁县长当机批示要求县政府主管领导及教育局局长刘建功从新研究。然而此次维权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和教育局领导商议结果确是可以把户口迁入期延长到9月1号前完成户口办理事宜!我们无奈正式向县信访办提起信访程序!

    8月7日我们接到县教育局办公室给予的信访告知涵内容是教育局在60日内工作日给予回复落实情况!

    60日内给予回复情况的答复显然是不结合实际对我们非盐籍适龄儿童家长的歧视,我们非盐籍人员一致认为划定非盐山户籍去定点学校的做法违背了中央就近入学的政策,是不妥的。希望相关领导认真考虑我们的诉求,叫每一个孩子不辍学,叫每一个孩子能就近上学。维护公平,公正的盐山教育,叫每一位家庭都心服口服。叫每一位非盐山户籍的家庭都能够在盐山好好工作,安心工作。为盐山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具体反应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领导问题如下:

      盐山县教育局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以及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风气。教育问题无小事现已关切到公民的民生问题,社会稳定及家庭问题。

      盐山县教育局2019年枉然把本不是城区教育资源的学校划拨外县户籍人口学生上学,严重违背公平公正性,让每个家庭承受交通安全及忧虑及路程开支的负担。

    盐山县教育局不履行上级精神文件,违背就近入学原则。

恳请政府及政府信访部门给予及时回复为盼。

特此申请

                    盐山县非盐籍务工人员

                                         

                                         2019年8 月9日


    

反馈
回复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回复时间:2019-08-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网友朋友您好,按照平台管理规定,已进入信访程序的诉求不予以再答复。

按照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建议您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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