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19-08-15

我叫简晓莉,本人于1996年以优异成绩考入山东省聊城农业学校,属于计划招生、计划分配、国家统一安置工作的委培生,于1999年7月毕业。

目前清河县人社局及刘局长均表示目前逢进必考,难以解决这种历史遗留问题,除非省里出台新的安置政策。后去省人社厅咨询政策,省厅负责接待的领导表示省里出台的政策没有任何问题,是地方领导执行问题,老的政策没有作废依然有效,不会出台新的政策。

清河县人社局也给了书面答复,答复如下:

1、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委培毕业生签订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就业协议无效,按委培生就业原则在生源地就业

2、自98年开始,因受编制和增人计划限制,清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再未出台过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的相关政策,并开始实行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自主择业方式,大中专毕业生一律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双向选择安置就业。

人社局罔顾历史事实,单方面曲解毕业文件,置招生文件于不顾,对当年招生文件及委培协议只字未提。

因为当年国家的招考、分配政策如下:

1、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学生缴费上学制度改革尚在试行阶段,只适用于新入学的学生,原来已在校的学生仍实行老办法。

2、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教职[1997]10号1997年12月25日)文中指出,1997年12月25日至2000年,教育制度由原来的双轨制度的统招统分,改为自主招生,自主择业。

3、委培协议第三条双方职责中明确指出由甲方(清河县计划委员会)负责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安置,说明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清河县人社局置委培协议于不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恳请领导垂询下情,督促相关部门对我的诉求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和答复,还当年莘莘学子一个说法!现诉求如下:

1、严格按照当年的分配政策、委培定向协议安置工作,纳入全额事业编制,给予全额财政开支;

2、安置后补齐毕业至今的工龄,补交毕业至今的保险

3、赔付由于未及时安置工作造成的毕业至今的各种损失

4、公开各地当年的入编信息,追究当年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的相应责任,以彰显社会和法律的公平性。 

                                    简晓莉        

反馈
回复部门:邢台清河县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9-09-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您于1999年毕业于山东省聊城农业学校,县人社局2017年就您反映的问题,按规定时间给予答复,市人社局已于2017年统一就您反映的问题给予复查、答复,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没有政策依据,因此您的情况应当属于毕业后派遣至当地按政策就业的委托培养生。我县根据上级大中专毕业生相关就业政策,1997年开始依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政策。1998年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分配意见,除本科生按所需专业分配到相关单位外,其他大中专毕业生一律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双向选择安置就业,此后我县再未出台过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分配相关政策。

你系1999年毕业的中专委培生。毕业时,当年省市对于中专毕业生的安置政策是原则上意见,即可通过指令性安置也可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我县1997、1998年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县的毕业生分配意见,对部分类别毕业生进行了指令性安置,对大部分毕业生实行了“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当时制定的分配政策原则上符合当时上级政策规定,您应全面客观以当时的时代背景看待历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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