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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了解,根据《关于调整保定市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保价经费〔2018〕2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指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住宅小区所在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 “八、此前已执行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继续执行至该住宅小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为止。物业服务企业再承接新的住宅小区或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 据了解,目前市区内大多物业企业并未按要求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物业服务等级无法认定,价格收费标准也无法进行备案登记。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到区住建局备案问题,区住建局已就此情况咨询了市住建局物业处,也查阅了《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均未找到对物业企业不进行备案的情况有相应处罚规定。因此,区政府无法正面回复关于“物业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 区政府已向市专线办上报此情况。待市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对物业企业不备案行为的处罚措施之后,区政府会严格执行,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2、其他问题建议协调市主管部门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