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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反映人河北亚太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负责人王平。执法人员与反映人及被反映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到,反映人在7月3日进行电话询价HUAWEI NOTE10后,于7月4日到店进行维修,因停电原因,客服根据其提供的实际需维修手机(HUAWEI NOVA10)进行了报价(1099元,特惠价709元),7月5日机主到店进行维修,维修后又因价格问题产生分歧,机主提出放弃维修要求更换为原屏幕后离开。反映人反映问题后,被反映人提出用户继续提出更换NOVA10屏幕要求,门店可为申请特惠屏幕,但需要收取用户费用629元,如反映人不同意此方案,申请终止调解。执法人员将被反映人提出的方案告知反映人,反映人表示不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终止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