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24-02-04

我是河北邯郸肥乡区惠安路东方名苑小区一名业主,2024年2月4日开车回家,在小区门口被物业拦住不让进,物业以未交车位管理费为由不让回家,小区内车位属于公共区域的,我想问下物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公共区域的车位管理费是否必须缴纳业主才能开车进入小区。希望领导看到后能给出相关回复。如果物业做的不合法。希望相关部门让物业整改。

反馈
回复部门: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回复时间:2024-02-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投诉我们已经受理,我们将尽快与您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络,请保持电话畅通。您反映的情况经过初步核实后,我们将协调有关单位及时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对邯郸发展多提宝贵建议。




二次答复:

肥乡区收到办理件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住建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员。

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车库、车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及有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

以及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停车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i


详情可咨询肥乡镇:0310-8566656

区住建局              :  0310-8565300                         (肥乡区政府)


 
声明
本文仅代表网民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如发现文章内容有违法、失实、侵权之处,请权利人及时与我们站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立即做出处理。
本栏目版权归长城新媒体集团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0311-89867181      传真:0311-89867997      电子邮箱:ccxmtw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