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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改局调查核实:依据《保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9〕10号)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分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住宅小区配建、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四类,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20〕2号第十六条:“停车收费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容纳情况,决定临时停放车辆的进入数量;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任务不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章第三条: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国家发改委2017年印发的第7号文件《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发改局工作人员与反映人电话沟通,解释政策,反映人表示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