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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根据以上规定,该商户使用的秤属于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前应申请周期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违法行为,应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