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20-08-06

邯郸市邮政管理局领导好,我现在反映一个问题,我是滏园新村4号院住户,8月2号有一个申通的快递,未给我打电话,就给我签收了,现将此问题投诉给邮政管理局,希望该局给予我满意回复!该申通单号为773048945159689

反馈
回复部门: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回复时间:2020-08-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投诉我们已经受理,我们将尽快与您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络,请保持电话畅通。您反映的情况经过初步核实后,我们将协调有关单位及时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对邯郸发展多提宝贵建议。



二次答复:

我局接到《投诉申通快递问题》后,我局迅速责成业务处室认真处理,现反馈办理结果如下:

一、事情调查经过:经询问责任网点市级主管企业邯郸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其称,该公司业务员在投递单号为773048945159689的快件时为了节省派送时间,因工作疏忽在没有通知客户、未征得客户同意将快件放在了小区门口的烟酒门市内,并做了代签收处理,给客户带来不便。事后,该公司迅速责成客服跟进此事,自8月4日开始客服多次电话联系客户,但一直处于未接听状态。8月6日客户来电称自己不在本地,并要求不要再给其打电话,所以无法向客户解释及跟进处理。7日客服以短信形式向其表示歉意,并询问客户有没有补偿要求,但客户一直没有回应。7日我局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王先生,询问其有无赔偿要求或其他诉求,王先生表示要求依法处理,无其他诉求。

二、处理依据: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此业务员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邯郸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投递单号为773048945159689快件的业务员存在投递服务不标准、不达标问题。

三、处理结果:8月10日上午我局对邯郸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其立即整改,在公司内进行全员培训,并对当事业务员做出相应处理。

目前,邯郸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已在公司内部进行全员培训,对当事业务员单独培训加强管理,并处以200元罚款以示告诫。

我局工作人员将处理结果反馈至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邯郸市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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