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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张北县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万全区和谐家园商住小区项目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我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我局已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对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进行责令整改,并将该案件移交张家口市万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张家口市万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4月8日对该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共计处罚38.5万元。目前,张北县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组织人防设备验收,预计于今年底前完成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