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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网民在“问政河北”平台中对武邑县法院审理案件流程是怎样的诉求后,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经调查,反映人啜宝玉所反映的案件审理问题的基本案情为,原告孙玉峰诉被告啜宝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冀1122民初415号,本案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冀112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 本案反映人啜宝玉恶意欠发农民工工资,原告孙玉峰为被告啜宝玉雇佣的装修工人,原告多次向反映人催要欠薪,被告啜宝玉拒不支付。根据法院办案流程,电话传唤啜宝玉,其不承认认识原告,并故意对法院办案人员身份质疑,后拒接电话。孙玉峰提供的啜宝玉地址,是啜宝玉户籍所在地地址,法院专递邮件寄达后,2020年5月9日啜宝玉要求改衡水市,随即法院专递邮件被退回。后原告提出公告送达但啜宝玉电话能接通,且啜宝玉当前仍在衡水市承揽生意该情形不适用公告送达。原告再一次提供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恒大城准确地址,仍然未妥投被退回。案件承办法官前往桃城区恒大城小区进行直接送达,本院干警到达该小区后,到物业核对业主信息,在确定该小区为啜宝玉的经常居住地后,前往其居所进行直接送达。 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上午九时开庭审理,原告孙玉峰到庭,被告啜宝玉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当天上午十点多,庭审已结束,被告啜宝玉到达法院,借口市区距离武邑很远。庭审结束后,原告已离开法院。由于啜宝玉未提前告知其要来法院,法官把啜宝玉传到办公室,对其迟到行为和不配合送达行为进行训诫,并就本案进行调解,而被告啜宝玉态度极其不配合,其提出追加被告的请求,已过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该案从立案到审结,适用法律条款准确,程序和实体没有瑕疵,并无不当,反映问题不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