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在宁晋县盐化工园区河北圆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务工,务工期间共拖欠本人工资146000元,经多方协调追要至今无果,讨薪期间无法正常务工严重影响了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望领导给予解决。
2021年6月10日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528民初1565号判决,反映人目前已申请强制执行。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反映人应当按照诉讼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