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
一、调查情况 经查,反映人2001年到乡政府上班,2009年8月与乡政府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认定表上确定其到乡政府上班时间为2004年1月。前期反映人曾到县和市信访局反映该问题,乡政府经咨询县人事局,县人社局就全县非在编人员补交职工养老保险金问题,已向市人社局请示,待省市有文件再答复。 据市人社局2018年5月18日张人社传[2018]23号文,现在非在编人员符合规定的可以补交职工养老保险金,但需要交滞纳金。乡政府财政施行预算制,且该笔费用不在预算范围之内,乡政府无法一次性负担,已将此情况上报县政府。 乡政府多次与反映人协商处理未果。另诉求人2009年8月与乡政府签订用工合同,劳动局备案,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符合条件人员需补交保险够15年,才能享受退休待遇。现只能还以临时用工发放工资。 二、处理意见 反映人2001年到乡政府上班,2009年8月与乡政府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认定表上确定其到乡政府上班时间为2014年1月,乡政府与县人社局沟通,现无法认定其工龄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时间,县人社局请示省厅,以签订合同人社局备案为准,但反映人对认定时间不同意。县人社局已将全县此类人员情况汇报县政府,待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时间后,乡政府再与反映人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