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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条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 2、报停通知单张贴在各小区单元楼宇门醒目地方,以及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 3、办理报停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30日止,热用户需携带房本或购房合同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分公司签订停止供热协议,(电话无法办理报停业务)。 4、收费标准:依据昌黎县物价局昌价字(2008)36号文件,每月按7元/㎡计算,热费一次性交清;住宅建筑:建筑面积*75%*7元/㎡*4.5月;商业建筑:建筑面积*90%*7元/㎡*4.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