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
网民您好,收到您的诉求后,区政府高度重视,区住建局积极核查,经查反映人于2020年4月28日与河北春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春风十号院地下车位、储间使用权协议”,协议约定240号车位在总使用期内的使用费总额为128000元人民币,交付期限为银行贷款,首付50000元,贷款78000元。协议签订后谷俊青于2020年4月8日交付了首付款50000元,一直正常使用240号车位,并按时还车位贷款。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目前没证据表明是欺诈行为。经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春风十号院地下240号车位符合规划,按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开发商可以进行出租、出售。双方签订了240#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是买卖双方签订,在签订时对相应条款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业主反映“车位协议租期到2087年,将近70年,远远超过合同法租赁期限最长不超20年的规定,要求开发商退还超过20年部分款项”因其约定属于《合同法》部分条款,房地产方面法律法规没有具体阐述,对反映人和开发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建议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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