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24-10-27

我是云杉溪谷璟苑小区的业主, 自2024年9月30日收到石家庄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我按照约定于2024年10月25日前到达贵公司指定收房地点。在办理收房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中约定出示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买卖合同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明确指出了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方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基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交房手续,我不能收房。因开发商原因未办理收房手续,我不承担收房前产生的物业费,但物业公司说物业费从11月1日不管收不收房,都要让业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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