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24-11-08

我是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市民,家住冀州区东泰滨湖公寓。前几天在单元楼门口有供热公司贴的关于供热管道维修收费的通知(见附件),针对这个通知我有几点意见:①关于通知的真实性,并没有加盖供热公司公章。②怎样界定产权归属,楼梯内热力表以前的管道是属于热力公司还是属于全体业主,依据是什么需要明确告知。③如果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我们认为业主有权选择热力公司维修也有权选择第三方维修,热力公司需要告知业主不能供热原因和故障位置及达到什么标准才能供热即可,如果业主需要供热公司维修才会让供热公司报价,价格认可以后才能维修。

现在我们状态是供热公司告知管道漏水需要维修,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和对价格认可的情况下,直接把价格随通知一起贴在单元楼门口,然后自行开始维修,告诉业主要交钱以后才能供暖。我们对此做法非常不认可。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反馈
回复部门:衡水冀州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2024-11-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网民您好,收到您的诉求,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在2024-2025年度供暖季供暖管道加压试水过程中发现,东泰滨湖小区6号楼1单元供暖管道进口管出现漏水问题,需进行维修。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居民热用户共用供热设备设施移交供热企业运营维护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计入经营成本。供热设备设施在保修期内或者因建设单位未履行、拖延履行保修责任延长保修期的,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因东泰滨湖小区居民共用供热设施建成后开发单位未完成向供热企业移交管理,不在供热企业维护管理范围。因临近供暖期,为保障居民如期取暖,经区住建局协调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先行对供暖管道进行维修,保障居民正常用暖,维修费用问题后续协商解决。同时,供热企业不能因管道维修费用交纳问题对居民进行用热限制,有取暖用热意向居民可正常交纳取暖费,正常使用集中供暖。11月13日,区住建局公用事业科工作人员与反映人进行了联系沟通并对东泰滨湖小区6号楼1单元正常用热情况进行了解释,反映人对该问题办理情况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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