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18-11-29

本人于2017年11月29号在永清北大王庄村西口驾驶电动三轮车被一辆汽车撞伤,后报警永清开发区事故中队来处理,后经交警协调不成功,2017年12月25号起诉之永清人民法院,在2018年11月20号判决,23号去事故中队领取放车通知单,拿到放车通知单去停车场提车,被告知要缴纳200元拖车费,后经本人咨询律师和查阅相关规定,发现国家明令禁止这种费用,找永清事故中队说不管,又找到交警大队,推了几个屋全都没有人,后打电话投诉到永清公安督察,得到答复还是说不管,国家行政强制法和国家道路安全规定都有明文规定,这种做法属乱收费。

反馈
回复部门:河北省公安厅 回复时间:2018-12-1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网友,您好!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们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交通警察总队认真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

据了解,您于11月30日到永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反映停车收费问题,事故中队中队长张世春与新新汽车道路救援服务部联系,制止其收费行为。当日,您已将电动三轮取回。

为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12月12日,永清县交警大队对新新汽车道路救援服务部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明确要求其在合作期间严禁违规收取车辆拖移和保管费用,再有类似问题发生,立即解除合作协议。同日,调查人员去您家回访,通报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您表示满意,并主动撤回在河北新闻网问题反映。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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