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18-12-04

原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行政区域划分现归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邯郸县兼庄乡北陈庄村村民李改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0000006号于2015年8月27日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签发协议,本人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末与原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签协议而导致丛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发安置房而无手续领取不了安置房而回不了村居住,恳请邯郸市人民政府协调农村村民李改林安置房问题,由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把李改林安置房手续转至丛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让拆迁村民李改林早日回村。

此致

邯郸市人民政府

反馈
回复部门: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回复时间:2018-12-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投诉我们已经受理,我们将尽快与您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络,请保持电话畅通。您反映的情况经过初步核实后,我们将协调有关单位及时给您答复。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欢迎您对邯郸发展多提宝贵建议。



二次答复:

李改林反映的情况,经核实,根据原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436号及原邯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 297号判决,被告李改林自本判决生效后将房屋拆迁补偿面积返还原告,多次通知及登报纸通知李改林到原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签订协议。 因2016年10月区划调整,该村调整为丛台区管辖,我们单位已无管辖权,并将该户的情况移交丛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此应由丛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 照判决书,重新于李改林签订补偿协议,并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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