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18-12-20

拖欠工资已经三年了,劳动仲裁书也下了老板还是不履行承诺,还是不给,现在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法院立案大厅立案了可是一直执行不了也每个信了,希望有关部门重视我们农民工马上过年了等着工资过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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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承德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9-01-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承德市万事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件办理情况的说明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1日,承德市万事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66名工人向区劳动人事仲裁院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承德市万事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众申请人2014年6、8月,2015年7月至12月、2016年1月至4月份工资款。合计人民币1611774.00元”。

二、案件办理情况:

在接到上述人员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后,我局仲裁部门启动了特殊程序,按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办理,在与劳动者推举的代表进行沟通的前提下,及时与承德市万事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联系,阐明了该问题的重要性及紧迫性。

在仲裁部门的努力下,用人单位同意与申请人进行和解,双方在核对拖欠工资账目的基础上通过仲裁调解程序予以解决。

经仲裁部门主持,双方账目核对完毕后,达成了《拖欠工人工资给付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对拖欠数额进行了确认,对人员、工种情况进行了确认,对给付方式约定为按比例分期给付。具体给付日期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还款期每一年(四个季度)为一个阶段,共分十期。每一阶段还款金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40%,每期原则上不少于10%,按照拖欠工资的总额度计算。每期还款截止日期为当期季度末之前。每一阶段还款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末,用人单位应于最后截止日一次性结清剩余尾款。用人单位如出现两期以上不能按期足额还款现象则视为其不履行本协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剩余部分工资款。

仲裁庭按照此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主要内容与该协议相一致。调解书文号为营劳人仲案字〔2018〕7号,日期为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15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领取了仲裁调解书。至此,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仲裁程序已经终结。

三、关于“高福壮、刘长对”二人情况说明:

此二人均在上述66人名单中,其中刘长对涉及拖欠工资数额为44320.00元,高福壮涉及拖欠工资25230.00元。

四、有关程序问题说明:

上述66人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已经办理终结,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2018年7月6日申请人已向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该案件如出现一方不履行的情况,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畴,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再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

 

营子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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