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18-12-27

我们向您反映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至今没有按照与周春霞、张京军、王晓琴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书面通知书。

因此,请指示有关部门责令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周春霞、张京军、王晓琴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书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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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唐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回复时间:2019-01-08 是否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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