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向您反映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至今没有按照与周春霞、张京军、王晓琴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书面通知书。
因此,请指示有关部门责令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周春霞、张京军、王晓琴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书面通知书。
情况反馈至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