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们是从1992年开始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的“临时工”,并连续工作十多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依法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我们恳请领导们指示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1990.02.28颁布的《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城镇户口临时工的规定;落实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