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提问时间:2018-10-14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们是从1992年开始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的“临时工”,并连续工作十多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依法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我们恳请领导们指示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1990.02.28颁布的《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城镇户口临时工的规定;落实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文件规定。



反馈
回复部门:唐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回复时间:2018-10-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情况已反馈至相关部门。



 
声明
本文仅代表网民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如发现文章内容有违法、失实、侵权之处,请权利人及时与我们站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立即做出处理。
本栏目版权归长城新媒体集团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0311-89867181      传真:0311-89867997      电子邮箱:ccxmtwz@163.com